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四条 负责征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应当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被征地人、征地用途、范围、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起止时间、地点等,公告时间为一个月。征地方案批准文件应当作为征地公告的附件一并发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