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征地补偿工作,并可以根据特区土地行政管理的实际,对市和区(产业园区)在征地补偿管理体制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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