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的征地补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具体负责金平区、龙湖区的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各区(金平区、龙湖区除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管理工作。 南澳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管理工作,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或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征地补偿有关事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工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农业(林业)、水务、教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