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受县(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协助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坟墓、青苗清理及征地补偿纠纷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