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十五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根据调查结果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催告;经催告仍不办理的,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征地补偿登记根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的土地利用状况计算。征地安置人口数量登记根据征地预公告发布前一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口数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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