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贪污、挪用、侵占、私分、截留、拖欠或者违规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或者出具虚假凭证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