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批准征地的; (二)未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 (三)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相关承诺和保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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