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已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交付土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交付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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