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征地补偿引发争议的,由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