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私分、截留、拖欠或者违规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补偿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