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可以按不超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适当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集体经济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