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支付补偿费、实际履行安置义务后三十日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凭证的注销、变更登记,将原核发的不动产物权属证书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注销、变更。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未在约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供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凭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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