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计提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将被征地的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民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扶持被征地的农民就业。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资金,不得拖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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