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资金除外)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