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 以货币方式补偿留用地,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折算: (一)留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九十按被征地所在区域工业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差折算为货币;留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按被征地所在区域住宅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之差折算为货币; (二)被征地所在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用途级别基准地价标准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种。 按照前款规定折算的货币金额,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基准地价发生变动,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应及时作相应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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