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永久性物业,形成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运营、租赁等方式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