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以货币方式补偿留用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