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市辖区征地补偿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