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