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征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特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特区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 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土地征用及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特区的土地按不同的地质耕作条件和平均产值、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等综合平均因素,划分为四个类区: (一)一类地区:西...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征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各类地区的集体土地,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下列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物价升降指数逐年调整,并将相应的...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收回属于国有的山地、河海滩涂、岛礁等土地时,不予补偿。收回土地上的青苗或附着物,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土地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支付。条件特殊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可由用地单位直接...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与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变相增加补偿费或采取欺骗手段...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拒不依照本规定办理该征地手续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以详查会界资料或实地测丈核定...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按时处理青苗和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由市国土房...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阻挠或破坏征地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28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市辖区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