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支付。条件特殊的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可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成片统征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具体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违反前款规定侵害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