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与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变相增加补偿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的文书,一律无效;已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国土房产部门应责令违法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