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按时处理青苗和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统一清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