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拒不依照本规定办理该征地手续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以详查会界资料或实地测丈核定面积,依据本规定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办理强制征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