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