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征用特区的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