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物价升降指数逐年调整,并将相应的递增或减少的具体数值,于翌年年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