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特区的土地按不同的地质耕作条件和平均产值、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生活水平等综合平均因素,划分为四个类区: (一)一类地区:西港河以东,金凤路(从西港河至汕樟路)以南,汕樟路(从金凤路至铁路线)以东,铁路线以西,汕头港北岸线以北的地域; (二)二类地区:金凤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区北界线以南,鮀浦镇区规划范围及以东(含四千亩片)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域; (三)三类地区:汕头港北岸线以北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域,达濠区濠江东北,汕头港南岸线以南的地域; (四)四类地区:达濠区濠江以西、西南区域和河浦区地域。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特区土地类区的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