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征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各类地区的集体土地,应向被征地单位支付下列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4万元,其他农用地为3.1万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3.4万元,其他农用地为2.8万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2.9万元,其他农用地为2.5万元;四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最高标准:耕地、鱼塘为2.5万元,其他土地为2.2万元。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同一类区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未利用土地的,按同一类区耕地标准的50%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稻田每亩补偿费为0.15万元,蔬菜每亩补偿费为0.2万元,养殖鱼池每亩补偿费粗养为0.2万元、精养为0.3万元;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的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果树每亩补偿费为0.2\~0.6万元;盐田每亩补偿费为0.3万元。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需拆除单位、个人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参照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坟墓迁移补偿费:有主坟每穴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