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特区的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 市国土房产部门是土地征用及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征用集体土地。 被征地单位(包括原用地单位,下同)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特区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不得阻碍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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