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特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