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收回属于国有的山地、河海滩涂、岛礁等土地时,不予补偿。收回土地上的青苗或附着物,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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