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收回属于国有的山地、河海滩涂、岛礁等土地时,不予补偿。收回土地上的青苗或附着物,可参照本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