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被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五年内对违法行为人不予批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