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维护管理义务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招牌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或者更新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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