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