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运行时间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关闭、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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