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整洁、完好、美观,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或者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拆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在每年汛期前组织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应当及时开展排查,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