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不需许可的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报送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