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维护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间自行拆除: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在被撤销、撤回以及因其他原因被注销之日起十日内;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自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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