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和向全体业主通报,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协助组织鉴定、维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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