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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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安全责任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特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侨...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权责统一、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合理使用、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作为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房屋管理...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鉴定、直管...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管理区域内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使用意识...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的白蚁危害预防、检查和灭治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九条 历史上由产权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死亡且合法继承人尚未全部确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认定...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建...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于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楼、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大型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或者进行隧道、桩基、爆破、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其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结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接...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在出具鉴...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的房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汇总报送...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条 市、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一条 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险房屋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房...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后的三日内向房屋安全责任人提...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五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七条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未能对危险房屋治理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任何共有人或者合法继...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房屋...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九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十条 已出租的危险房屋经鉴定不属于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支付...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一条 危险房屋经鉴定需要拆除重建,但房屋产权人无力重建或者自愿放弃重建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征收...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三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房屋发生险情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统...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四条 在台风、雨季、汛期,市人民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五条 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认为必要时...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 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屋内的居住人员应当立...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应急抢险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发生突发性险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镇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安全... 第五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时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鉴定结...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出租、转借或者用于... 第五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 第五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 第五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