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条 对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的房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应急检查,并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