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在出具鉴定结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