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危险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登记结果汇总报送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