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条 市、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