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后的三日内向房屋安全责任人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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