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一条 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险房屋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