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其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并告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办理房屋安全鉴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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