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 房屋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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