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于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楼、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构筑物包括水塔、烟囱、水池、挡墙等。